(一)拟订人民防空(民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人民防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 (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组织拟订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实战化训练演练。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民防应急救援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整组和训练。 (四)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网络、指挥信息系统、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指导开展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目录。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管理。监督指导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监督指导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监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的开发利用、战时的平战转换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从业企业资质和公共信用管理。 (七)参与军民融合建设。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支援工作。组织指导区、县(市)开展人民防空战备资源服务政府应急管理、服务民生工作。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 (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民防)教育内容。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民防)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指导区、县(市)开展人民防空(民防)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杭州警备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切实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推动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民生深度融合,构建形成全民防护体系,坚持战备建设牵引,推进人民防空指挥部常态化建设,构建适应现代战争的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坚持城市防护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并重,提升人民防空建设信息化水平,构建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防护体系。坚持平战结合,深度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产资源,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人民防空系统简政放权,努力构建现代人民防空建设市场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