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金融工作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按权限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在杭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联动监管。监测分析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运行情况。协调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 (二)依照权限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经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 (三)牵头协调地方金融稳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金融维稳协调机制,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等。协调处置地方重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体系。组织协调地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四)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工作。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改制与重组,培育新的本土金融机构,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国内外合作。协调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参与“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金融协调发展。 (五)推动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牵头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和杭州国际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应用。推动区域金融合作交流。开展对在杭金融机构的评价激励和金融产业招商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推动金融业发展环境建设。 (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建立地方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全市上市公司稳定发展。负责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指导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 (七)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沟通在杭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责任。 (八)参与组织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参与各类金融人才的政策制定和组织招引工作。参与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