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机关事务相关法规,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全市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二)推进全市机关事务体制改革,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管理、服务、保障和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市行政中心办公公共区域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及日常会计业务。 (四)拟订全市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管理、配置、使用监管、处置利用和维修。负责市级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工作。参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根据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要求,组织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直机关自管公房、周转房等住宅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保障和管理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的公有住宅等房屋改造修缮工作。 (六)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指导市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七)负责为供给关系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副市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生活服务。 (八)负责市行政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市行政中心有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和协调市行政中心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按照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有关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相关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