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 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指导监督基层治理体系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和网格化管理。 (四) 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的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有关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主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工作。 (六) 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按职责分工管理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外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 (七)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按权限查处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协调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处置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八) 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体系。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九)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城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全市域统筹管理,全面推进对区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2. 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智慧化与城市管理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精细化、信息智慧化和服务优质化水平。 3. 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深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牵头深化城市管理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4. 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有关防汛防台、抗雪防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等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2.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与划转。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具体划转的职权事项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