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答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备案、清理、编纂工作。负责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区县(市)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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