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反恐怖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全市各类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查等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跨区、县(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按照权限,组织实施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在杭居留管理,承担外国人入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有关事宜的管理。开展国籍管理、移民管理、难民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内河水上和地铁(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 (七)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负责全市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处理市区交通事故,指导、处理全市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八)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监控和网络犯罪侦查。 (十)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工作;管理市本级看守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监察留置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所(安康医院)。 (十一)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禁毒、缉毒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公安大数据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在公安领域的推广应用。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按职责分工管理区、县(市)公安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民警教育训练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等工作。 (十六)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实施、指导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公安机关综合实绩评估。 (十八)指导森林公安机构等的业务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提升推广枫桥警务模式,构建情报引领、科技支撑的立体化精准化基层基础新生态,推动基础社会治理创新。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推进重点治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安领域“最多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公安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大力推动公安工作数字化转型,深化智慧警务战略,提高预警、预测、预防水平,切实提高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