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执行党中央和中央编委、省委和省委编委、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管理政策规定。 (二)研究起草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研究起草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审核区、县(市)机构改革方案。 (三)审核市直副局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四)协调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协调市直部门之间、市直部门与区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的相关工作。指导市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五)审核市级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机关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研究起草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和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审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管理事业单位报备员额。 (七)审核全市各级行政编制、专项编制、事业编制的总额,按权限审核、审批总额内调整工作。负责按规定分配上级下达的各类编制。 (八)负责总量和标准范围内市直部门内设机构、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以及区、县(市)局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调整事项的审批。管理区、县(市)机构限额。 (九)组织开展对各类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评估管理。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管理,以及编外聘用人员控制数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区、县(市)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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