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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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杭州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7265 传真:0571-85257334 邮箱:tjj@hz.gov.cn(仅作为咨询使用) 二、 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信息、行政权力、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其他信息、新闻发布会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 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公开日期、公开机构、信息内容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信息范围可参见杭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www.hbphgs.com)和本机关网站(tjj.hbphgs.com); 2.市主要新闻媒体等; 3.本机关官方微博(杭州统计)、官方微信公众号(杭州统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杭州市档案馆、杭州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号2楼207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71-85359049,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系电话:0571-87008295,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联系电话: 0571-86535024,查阅时间:9:00—17:30 夏令时(除周一闭馆日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的机构为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大数据应用处),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257265,传真号码:0571-85257334,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大数据应用处),邮政编码:310020,电子邮箱:tjj@hz.gov.cn。 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大数据应用处),寄送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邮政编码:310020,联系电话:0571-85257265,传真号码:0571-85257334。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本机关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大数据应用处)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点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208室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大数据应用处),联系电话:0571-85257265,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④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⑥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⑪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八、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85257330,邮编:310020 ),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址: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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