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理机构,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中河北路106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咨询电话:0571-89581027,传真:0571-89581111,邮箱:jtj@hz.gov.cn(仅作为咨询使用)。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和杭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tb.hbphgs.com)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网址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和杭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tb.hbphgs.com)。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杭州市档案馆、杭州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号2楼207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71-85359049,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系电话:0571-87008295,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联系电话: 0571-86535024,查阅时间:9:00—17:30 夏令时(除周一闭馆日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杭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微博及通过有关报纸和新媒体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四)信息分类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一级和二级栏目。其中,一级栏目为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招投标工作、杭州小客车总量调控。
(五)编排体系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索取号、公开方式、文号、成文时间、发布单位”的编排方式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受理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寄送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邮编:310014,电话:0571-89581027,传真号码:0571-89581111。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
杭州市档案馆,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号2楼207室。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窗口,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杭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心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全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需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