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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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bphgs.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本机关网站(网址:http://sf.hbphgs.com)上查阅或下载本指南。 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6625,传真:0571-85256500,咨询邮箱:sfj@hz.gov.c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香积寺路3号)查阅。 2.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机关简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文件解读、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采购、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法治政府工作报告、人事信息、公告公示、工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民生实事、新闻发布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sf.hbphgs.com。 其余网上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公开。 (三)公开时限。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申请方式。 1.互联网渠道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查询办理情况。 2.信函、EMS、快递等邮寄和传真方式申请 0571-寄送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邮政编码:310026,联系电话:0571-85256625,传真号码:0571-85256500。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或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当面申请。 杭州市司法局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6625,传真:0571-85256500,咨询邮箱:sfj@hz.gov.cn。 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杭州市档案馆,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号2楼207室。受理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邮编:310004。 杭州市民之家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地址: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市民之家3楼。受理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二)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 可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文末) (三)本机关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EMS、快递、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以双方通过电话、数据电文等方式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未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申请公开本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对应流程图(文末)。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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