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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2-07-21 15:38:07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咨询电话:0571-85253309,传真号码:0571-85253310。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编排说明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机构、公开方式、公开范围、文号、有效性、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jgj.hbphgs.com。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含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

        本机关受理申请的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5253309,传真号码:0571-85253310。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邮政编码:310020。

        (二)受理时间

        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寄送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邮政编码:310020,联系电话:0571-85253309,传真号码:0571-85253310。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本机关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点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323室,联系电话:0571-85253309。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机关有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