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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9401/2011-2623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1〕348号 成文日期: 2011-12-26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
        时间:2023-02-09 14:2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落实各项职责,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管理责任。坚持廉租住房市级统筹、就近安置、属地管理的保障模式。由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和配租管理,并对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住房保障,将廉租户居住区管理纳入本辖区社会管理范畴。

        二、推进廉租住户合理安置。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制定年度廉租住房房源需求计划,并通过配建、收购等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合理分散布局和廉租住户按照行政区属地原则就近安置。

        三、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基层化管理。2012年年内要建立廉租住房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制度。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核准、验证、资格变更、注销、公房租金核减、货币补贴等工作,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网络体系。加快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廉租住房管理网络体系,实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住房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并根据住房保障家庭数量,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建立动态联动管理机制。住保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及时传递申请家庭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确保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与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并实施同步年检,实现动态联动管理。

        六、调整房产审核范围和条件。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应一并纳入房产审核范围。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应一并纳入审核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审核范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该家庭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如能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可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并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该家庭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

        七、规范货币补贴发放及公房租金减免管理。对申请货币补贴或公房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从受理其申请当月起向其发放货币补贴或实行公房租金减免。

        八、加强经租管理。应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廉租住房房源配租、经租等管理工作,相关费用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规范保障形式动态调整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但需调整保障形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其中,货币补贴调整为实物配租的,应先注销其保障资格,再由申请家庭重新提交申请;实物配租调整为货币补贴的,直接变更保障形式,并自变更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廉租住房退房手续,货币补贴从退房次月起发放。

        十、规范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进行核对。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审核并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后,注销其保障资格,同时书面告知。

        (一)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注销其保障资格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取消公房租金减免。

        (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发生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十一、确保各类保障模式有序衔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在确认公共租赁住房准租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与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个租赁期限内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此后按新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提出申请时填写《关于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承诺》,确保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前注销《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因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在其被注销廉租住房资格的次月起领取3个月的过渡期货币补贴。

        十二、其他。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前发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