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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1日起杭州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新规
        时间:2023-02-10 10:53 来源:杭州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获批,将于2月1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共30条,在贯彻上位法及市《征补条例》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常见但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和统一,侧重更好指导具体业务的实操落地。”杭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杭州市国土整治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以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实践取得的经验为基础,强化民生保障、阳光法治,对现行政策进一步统筹固化。

        如,市《征补条例》关于被征收个人住宅面积的保底安置面积不少于48平方米的相关原则,在《意见》中得到了进一步说明:第12条、第13条明确,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记者了解到,杭州这一保底安置标准高于浙江参考标准的45平方米,处于全省前列。

        此外,《意见》第15条规定非高层建筑安置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且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高层房屋公摊系数往往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市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杭州明确这一征补原则,意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提高获得感、幸福感。

        同时,《意见》还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填补了相关政策空白。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一直以来都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难点问题。本次政策制定过程中,在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后,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市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第23条、第24条明确规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通过明确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标准,《意见》将有效解决征收补偿中的补偿标准和发放标准不清晰的问题,破解征补工作的现实难题,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市征收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对全市《征补条例》《意见》等政策法规进行贯彻培训,加快全市“数智征收”数字化场景建设,通过打好立法普法、队伍建设、数字赋能“组合拳”,持续提升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打造杭州“阳光征收”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