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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80267448/2022-2674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人社办发〔2022〕16号 公开日期: 2022-07-14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7-14 12:1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力社 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 及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浙江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政策操 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精神,现就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留工培训补贴、失业保 险扩围(失业补助金)、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当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 于20%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 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裁员率计算方式一: (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 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 202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 参保人数×100%.缴费月数计算至2021年末。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二)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等有关规定执行。可参考省、市统计局确定的大型企业名单。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 返还。但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三)经办程序 1.申请和审核。

          (1)免申即享(或无感智办): 单位无需提出申请,经办 部门根据政策条件,分批比对数据,筛选出数据信息完整并符 合条件的企业;

          (2)自主申报。单位可通过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 办APP)或线下(窗口)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 请,需提供《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 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劳务派遣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资金分配承诺书、人员名单和分配协议。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杭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 要求,尽快发放到位。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或按"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发放的单位,可直接 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1.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同时符合稳岗返还政策和中小微企业 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不得重复享受。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 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享受。

          4.对享受稳岗返还有异议的,可向其参保关系所在地人力 社保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二、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包括 跨统筹区的缴费时间、已计算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缴费时 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 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职 工。

          取得证书时是企业职工,申请补贴时已失业的人员(含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同等享受。

          2.2022年1月1日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的失业人员。

          取得证书时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请补贴时已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可同等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分 别不高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补贴。

          (三)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前或 失业前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向当前或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 供《浙江省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证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 保障卡,必要时还需提供异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职工,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 公示人员名单、证书(职业/工种、等级)和拟发放金额,公示 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 五 ) 其 他

          1.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以申请人申请时点计算).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同一职业但不同工种的同一等级证书,可以分别享受补 贴。

          三、一次性留工培训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 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范围确定为餐饮等22个困难行业的市 区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后续视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政策。

          22个困难行业以对应的行业代码为准,具体的行业名单及 对应行业代码见附件。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信GB/T4754-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依据。

          桐庐县、建德市和淳安县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情况,确定本辖区内的受疫情影响企业范围。

          (二)补贴标准

          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2022年5月以后新开办的单位,按申请补助时上一个月的参保缴费人数计算。

          (三)经办程序

          1.申请和审核。

          (1)免申即享(或无感智办): 单位无需提出申请,经办 部门根据政策条件,分批比对数据,筛选出数据信息完整并符合条件的企业;

          (2)自主申报。单位可通过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 办APP)或线下(窗口)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 请,需提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数 据共享的无需提供).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 网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 要求,尽快发放到位。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或按"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发放的单位,可直接将补贴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 五 ) 其 他

          1.单位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2.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 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 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享受。

          四、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失业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 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 足1年或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 业人员。参保缴费是否满1年,按未核定待遇的缴费时间计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 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政策。

          2022年5月25日起,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失业的相应人员不再适用。

          (二)补贴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 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50%计发;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 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月发放,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经办程序

          1.申请。失业人员向其失业前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 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失业补助金申领 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每月25日以后申请的)起, 按月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 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应 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新失业(最后缴费时 间为2022年12月)或2022年12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后一个月 的失业人员,可在2023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

          ( 五 ) 其 他

          1.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2.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 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 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补助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执行。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

          (三)执行期限

          截止至2022年底。

          (四)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 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须仍在本单位参保。申请需提供《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和劳 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交资金分配承诺书、人员名单和分配协议。                                          

          2.审核。经办机构核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鉴证劳动合同。在受理后2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应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五)其他

          该项补助由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首次申请并参保的企业享受。

           附件: 22个困难行业名单及对应行业代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原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办发〔2022〕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