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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91034/2022-2663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司〔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单位: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1-2022-0001
        杭州市司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2-04-29 11:2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税务局:

        现将《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0日   


        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第一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首次违法,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着标明“广告”

        适用情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着标明“广告”字样,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适用情形: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适用情形:首次违法,专利有效,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适用情形: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七、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八、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九、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十、未取得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材料并受理的,可以不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车辆予以扣押。

        十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行驶证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材料并受理的,可以不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车辆予以扣押。

        十二、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适用情形: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未明显扰乱电影市场管理秩序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十三、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及的计算机等装置数量10台以下(包括10台),未明显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的,可以不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十四、纳税人欠缴税款无法在税款缴纳期限内一次性缴清全部税款

        适用情形: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承诺分期缴纳税款并履行承诺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杭州市司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