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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9401/2022-266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4-0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3月31日第十四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杭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奋进新时代、建设新天堂,向着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阔步前进,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为2035年基本实现高水平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努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创新之窗、人文之窗、美丽之窗、开放之窗、善治之窗、幸福之窗。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引导和调控本市经济运行的举措,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杭州。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高水平绘就现代版“富春山居图”。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高水平推进“数智杭州”建设,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构建协同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作出的事关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发布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确保市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

        (六)研究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七)研究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生态、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专题学习形式定期组织。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议,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确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副秘书长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市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严格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印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