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
时间:2021-06-29 17:1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我省“医学高峰”建设,加快形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新增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医疗机构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 二、按照“同城同价”改革精神,我市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同等试行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计价规则遵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执行,上述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pdf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杭医保〔2021〕31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