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1-26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卫发〔2021〕36号 | 公开日期: | 2021-04-05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委属各单位,市二医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本级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现将《杭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杭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1+X平战结合的卫生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调拨与调配适用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属地卫生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定期开展演练评估,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名录,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保障主体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体系。
第六条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本级建立集中储备、单位储备和商业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提供保障。
集中储备、商业储备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单位储备由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应急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物资保障组),统筹市本级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与调配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本级应急物资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全面掌握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情况,包括物资种类、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物资领用、物资调拨和库存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 物资保障组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提出市本级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储备责任单位等方案建议,报委党委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应急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实施。
属于国家、省医疗保障局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等应急物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国家或省药械采购平台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储备、商业储备的应急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自行或委托委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采购。
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采购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应急物资采购方案、参数编制、招标采购、物资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工作要求,加强应急物资日常储备管理,原则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储备量不少于应急状态下30日的使用量。
第十三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应急物资紧缺或急需状态下,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会审议同意,启动应急物资紧急采购机制。
第十四条 物资保障组应每年组织人员开展一次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增加或删减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储备数量。
第四章 物资存储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应急物资储备实际,确定市后备医院、市公共卫生中心等若干单位为应急物资集中储备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落实储备职责,落实负责储备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对应急物资要进行专账管理,严格履行市卫生健康委应急物资领用、调拨和调配相关手续,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物资接收、发放、清查、盘点等日常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存储情况、设备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人员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抽查与盘点。
第十九条 市医疗设备质控中心要协助承储单位定期对应急储备的医疗设备进行常规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质控要求。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物资保障组书面报送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包括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库存、维护保养及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物资保障组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统筹管理,根据应急物资的质保期限,分期分批将集中储备物资与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物资进行置换,确保储备物资有机更新。
第五章 物资调拨与调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应急物资由委属医疗卫生机构或委机关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业务委领导审核后报物资保障组。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障组根据委属医疗卫生机构或委机关相关处室经审核以后的应急物资申请表进行汇总,编制应急物资调拨单,报分管应急物资保障的委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委领导批准的应急物资调拨单,物资保障组及时向申领单位、承储单位下达调拨通知。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调拨通知,及时将符合要求的应急物资配发给申领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申领单位与承储单位应就物资品种、规格和申领数量等进行现场核验和签字确认。物资交接后发现存在偏差的,各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立即调用应急储备物资的,委属医疗卫生机构或委机关处室书面报物资保障组后,物资保障组及时报分管委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先行调用,但申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调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保障组可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统一调配紧缺物资,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委属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应急物资的审计监管。
第三十条 委属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执纪监督职能,加强对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拨和使用等环节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正确履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物资存在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应急物资承储单位赔偿或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