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1〕4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第二批)(具体项目和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2021年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2021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如用于棚户区改造后仍有多余资金的,可视情况调整用于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列报“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结果于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附件8、附件9)。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进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设区市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各市县也要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5.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
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7.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绩效目标表
8.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表
9.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备案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分配表.xlsx
附件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xlsx
附件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5: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xls
附件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
附件7: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8:2021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表.xlsx
附件9: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备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