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786/2020-2465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单位: | 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制作本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精神,对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杭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统称“五公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
我局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发布,避免信息积压、间歇停顿、不及时等现象发生,对发布的信息做到标题准确、信息内容一致,内容格式统一。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在网站上公开,保证指南的完整性,方便市民获取政府信息;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时梳理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规范的目录体系进行分类,做到公开目录查询便利、内容全面、条目规范,并提供目录下载、检索等功能;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说明,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按要求做好每年财政预决算的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数量
2019年度,在本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信息790余条,“杭州统计”政务微博公开信息2890条,“杭州统计”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164条,内容涵盖了机构职能、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信息、行政权力、公告公示、工作动态等一系列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和形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我局采用多种方式予以公开:①“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杭州市统计局”网站;②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杭州统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进行政务公开、舆情引导以及政务服务工作。
3.主动公开的保密审查
为确保公开信息的安全保密,我局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的要求,做好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明确信息保密审核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年度无泄密事件发生。
4.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牵头做好杭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等重点领域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杭州发布”、“杭州统计”微博、微信等平台,按月发布解读社会关注的重要指标数据,并增加我市推动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参考。
5.行政权力事项公开
为了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我局认真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并与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权力事项基本目录进行全面比对,实现了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为了提升公共服务事项数量,深入挖掘便民需求,共认领行政奖励6项,公共服务6项,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估要求,补充完善必要字段,提升即办事项比例与时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办事流程,大幅提升即办事项比例,网办率、掌办率和即办率都达到100%。
(二)依申请公开
2019年度,我局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公布依申请公开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做到申请渠道畅通,及时办理网络平台、邮件、传真等各类依申请公开件,答复时限规范、内容规范。
1.申请情况
2019年度共收到依申请件28件,2018年结转1件,其中网络申请23条,当面申请2件,信函申请4条,按时办结率100%。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受理63件。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9年,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0件,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
3.收费情况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平台建设
在我局部门网站首页显眼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积极推进信息发布集约化建设,已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务信息,原部门网站上的办事服务已统一整合到浙江政务服务网,互动渠道也已整合到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四)政策解读
我局本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回应关切
围绕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网上互动,2019年度在微信平台先后开展“统计普法有奖竞答”、“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民意调查”等网上调查和答题活动;及时答复网上咨询投诉,2019年度,共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受理63件,微信微博回应62条。
(六)监督保障
1.制度保障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最新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梳理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2.机构保障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局长任组长,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处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在统计设计管理处,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明确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由统计设计管理处牵头并负责处理依申请公开及主动公开(微博、微信)、局长信箱受理;办公室负责公告公示、财政信息和工作动态等主动公开;组织人事处负责机构职能、人事信息等主动公开;执法监督局负责法规文件、行政权力相关的信息主动公开;综合统计处负责主动公开统计信息(通过报刊、网站、资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常规的电话咨询等);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其它处室做好与本处室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6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6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4 | 0 | 2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 | 32.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 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8 | 2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1 | 2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8 | 8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29 | 29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制度机制建设、提升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与全面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不够,公开时效性、深度、质量等有待提高;公开队伍整体的专业化、理论化水平有待提升,政策的把握能力有待加强。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