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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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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浏览次数:()

        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紧扣浙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和面向未来导向,突出创新制胜,强化塑造变革。《条例》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主要特色制度安排有:
          一、突出数字治理。充分发挥浙江省知识产权数字化改革先行优势,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迭代建设“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
          二、创新设立知识产权奖。强化知识产权创新激励,规定省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这是全国首个涵盖全门类、贯通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政府奖。
          三、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聚焦提升浙江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力,规定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技术成果必须在申请专利前对实施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强化运用导向,进一步提高专利创造质量。
          四、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制度。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3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精准推送匹配给相关主体实施,从而有效唤醒“沉睡”专利。
          五、率先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高效配置为目标,明确通过存证登记等方式,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类知识产权保护。
          六、加大知识产权税费减免力度。将单位从事知识产权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等费用列入研发费用支出,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七、推行知识产权人才产教融合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聘通道,建立破格评聘绿色通道。
          八、健全商标保护制度。规定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以突出重点,加强商标保护。
          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规定对涉及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加强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权。将“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列入行政执法举措,防止电子证据灭失等问题,化解“取证难”。
          十一、实施行政裁决“简案快办”。完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时限要求,规定简易程序行政裁决30日内办结,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裁决效率,着力解决维权“周期长”问题。
          十二、强化行政司法衔接和检察监督。实施跨部门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调用,建立检察监督抄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
          十三、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专业能力欠缺的问题。
          十四、实施商业秘密联合保护。明确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商业秘密保护职责,联动落实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和自我保护责任。
          十五、规范专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明确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十六、规范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十七、强化政府知识产权安全管理。明确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十八、规范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明确建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工作规范;要求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以及机构资格、人员等信息。
          十九、规范代理服务市场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防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低价竞争,禁止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十、加强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明确建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及时发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警示,为市场主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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