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3-000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2022年8月11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建德市经济开发区的杭州晶星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涂车间内电风扇、接线板不符合防爆要求,部分线路漆包线裸露,敷设不符合防爆要求。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8月15日,经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以杭州晶星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