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2-047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2022〕2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应急管理部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办〔2020〕31号)。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探索实行内部举报人制度。
为贯彻新出台的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践经验,修订《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举报奖励分级分类规定。制定与分类分级执法原则相匹配的分级分类奖励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驻杭央企及其所属企业、驻杭省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总部的举报事项。
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
(二)增加内部举报人相关条款。为有效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关于制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工作要求,考虑到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常常更隐蔽和不易察觉,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内部举报人相关条款,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细则》规定从业人员“信息员”联络机制,明确内部举报人定义:指与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被举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不包括与被举报单位存在承包、承揽等合作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明确内部举报人领取奖励的规定,应提供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一般举报办理。
加强保密纪律要求,加强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并规定了对内部举报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条款,因受违章指挥、强令作业等原因,被迫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内部举报人的行政处罚。
(三)提高内部举报人奖励额度。依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原则,在《细则》第十条新增了第(四)项,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进行举报的,按照第(一)(二)奖励金额上浮30-50%的比例区间。因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还增加了1-3万元特殊奖励的规定。
三、有关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
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31号)
四、解读单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丁璐丹
联系电话:85259628
政策原文: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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