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时间:2023-02-10 17:30:13
阅读量:
刘显明(身份证号码:2302211975****4231):
你于2020年03月16日实施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向你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51043300605410),扣留你所驾驶的黑BLF441号牌(车辆识别代码:LZWAC******105094)的小型面包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杭州绕城西复线仙宅收费站旁)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上述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