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吴军良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11月23日09时45分,吴军良驾驶车牌号为浙D220QP的小型面包车行至S2杭甬高速高速杭州收费站,实施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吴军良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吴军良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吴军良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军良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86498160 ,联系人: 郑警官、史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凌云支路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