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吴宗令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8月30日19时58分,吴宗令驾驶车牌号为浙A2S8C5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G25长深高速2288公里200米处附近,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吴宗令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吴宗令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吴宗令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本机关对吴宗令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记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吴宗令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86498160 ,联系人: 郑警官、史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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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