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宗局: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是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中审核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的宗教院校和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审核工作业务量、审核业务类型、审核岗位分工等因素确定审核人员数量。
第五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测试。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境外居留权;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拥护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进行审核;
(二)落实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传播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宗教教义教规;
(三)配合做好宗教事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和通信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信息的,及时向网信、宗教事务等部门报告;
(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培训,接受审核能力测试;
(五)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核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培训。
第九条 报名参加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应当如实提供推荐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
第十条 报名参加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可以通过省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报名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报名通过后,系统生成在线学习账号和密码,报名人员登录“之江同心云学院”进行线上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测试分为A、B、C三类:
(一)A类包含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毕业生、高校和科研院所宗教学专业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仅需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测试。
(二)B类是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宗教组织人员,需要学习“宗教政策法规”+“宗教基本知识”。依据所属教别,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报名人员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本宗教基本知识”。
(三)C类是宗教组织之外的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人员,须参加“宗教政策法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测试。
第十二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培训且测试合格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认定其具备审核能力,并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不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报名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不予通过其报名申请,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约谈相关宗教组织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参加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应当由本人全程参加课程学习和测试。发现替学、替考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约谈推荐单位负责人,并建议另行推荐审核人员。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出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停止审核人员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对于不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应当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强令审核人员做出违规审核结论。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未经修改再审而发布的,该审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mzj.hbphgs.com/art/2023/2/2/art_1634691_58915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