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60/2022-00054 | 文件编号: | 杭科高〔2022〕39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22 |
一、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第一次征集意见情况:
(一)无意见:上城、余杭、临平、临安、富阳、桐庐、淳安。
(二)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1.拱墅、西湖: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四点“研发和生产共用的设备以及同类型的设备以一台套计入专用科研设备。”建议修改为:“研发和生产共用的设备以及同类型的设备原则上以一台套计入专用科研设备。”
---在修订稿中已采纳,但印发稿根据合法性审查要求已删除此内容。
2.西湖:
高校或科技研机构与研发方向相关的科研设备原值,可按不超过企业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20%计入。
---在修订稿中采纳,印发稿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已删除此内容。
3.滨江:
第四条第(八)款“鼓励年产值5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中心,企业申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以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为准。”概念相对模糊,需要明确适当放宽条件。
---已采纳。
4.萧山:
(1)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建议修改成“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建设,经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推荐,并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核认定。
---不予采纳,原表述更清楚更合理。
(2)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三款建议对科研生产共用设备定义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相关条款。
---不予采纳,省级研发中心是在市研发中心的基础上创建,申报条件不一样。
(3)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第二款“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建议修改成“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
---不予采纳。研发中心评审时需现场考察企业的研发场地和科研设备等情况。
5.钱塘:
对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以放宽到50万元。---已采纳。
6.建德:
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建议改为变更发生后。---已采纳。
二、公开征集意见情况:
2022年3月2日至3月10日,修订后的《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在杭州市科技局网(http://kj.hbphgs.com/art/2022/3/2/art_1229323591_4020491.html)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网民修改意见如下:
关于新修订的《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我有一点不成熟的建议,望科技局考虑一下:
现在对于多数发展中软件企业,公司的研发设备如电脑等,都是租用的,方便随时匹配技术更换更高配置的电脑,同时在公司发展初期高额的设备采购费可以用来更好的进行产品研发等,针对这种情况,固定资产中科研设备原值很难达到100万,但是企业研发人数、研发场地、研发投入以及知识产权方面都是比较优秀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考虑一下。
---已采纳。
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第一次征集意见情况: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