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460/2022-0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杭科高〔2022〕142号 | 公开日期 | 2022- 12- 08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各区、县(市)科技局:
为培育一批具有高水平服务能力的概念验证中心,打造全国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之都,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市科技局制定了《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28日
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全国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之都,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总体要求
1.功能定位。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理或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性能测试、市场竞争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验证服务,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的新型载体。
2.建设原则。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聚焦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和五大产业生态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专业化、市场化和开放性原则。
二、概念验证中心申请条件
概念验证中心采用先创建、后认定方式进行培育和建设。
(一)创建条件
1.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应为在杭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概念验证服务机制。
2.拥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拥有一支专门的概念验证服务团队,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
3.围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可在专业技术领域提供概念验证服务。
4.聚焦概念验证的核心功能,可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项目)遴选识别、验证评估、价值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
(二)认定条件
1.符合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条件。
2.依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验证分析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概念验证项目服务的专业化人才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9人。
4.单独或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5.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清单,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30个;年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
6.实现科技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不少于15项,且落地转化(公司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临床批件申报等)项目不少于10个。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家且其获得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或实现技术吸纳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开放式创新,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中小试等服务。
三、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与管理
(一)申请程序
1.自主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创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部门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拟创建(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部门发文公布;有异议的,由市科技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二)日常管理
1.市科技部门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管理工作,组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专家服务团,牵头开展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与监督服务。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等工作。
2.概念验证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市科技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按《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
3.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发生与创建(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认定)资格。
4. 概念验证中心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其他
本指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