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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
        索引号: 002489460/2020-0639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0-03-30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0 15: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市级各单位:

        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强化依法审批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

        2.公开招标应作为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二、主体责任

        1.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制定科学合理、明确细化的采购需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采购人需严格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备案,不得变更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采购。

        3.采购人在部门预算人代会批复后60日内,需将采购项目、采购内容、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和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便于潜在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提升信息化项目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竞争度。

        因实际工作需要,确要作出采购意向调整或细化的,需在采购实施前1个月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时,可以邀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论证:

        (1)适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情形时,要求书面论证意见中包含上述完整内容;

        (2)适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情形时,需经市政府同意。

        5.采购人应当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外,还需公告:

        (1)发布采购公告时,同时公告采购文件;

        (2)中标公告发布时,同时公告专家评分情况。

        6.采购人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结果在采购人作出验收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三、审批管理

        1.市财政局对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信息化项目,对其合法、合规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

        2.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实施方案备案管理时,要求采购人在实施方案中增加评审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全流程管理系统实时向市财政局推送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

        四、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对重大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对其它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实行抽查监督。

        2.市财政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采购人进行整改,如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相关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