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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
        索引号: 002489460/2014-06377 文件编号: B006
        发布机构: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4-12-19 17:08:00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9 17: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财购[2007]689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政府 采购 现场 监管 细则
          抄送:省采购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9月6日印发
         
         
         
        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细则(暂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政府采购正常、有序运作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
        第三条 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察和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范围
        第五条 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凡列入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均属于本细则监督管理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一)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即市政府采购中心、教育设备采购中心、医疗设备采购中心、城建材料采购中心等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我市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即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在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经批准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内容包括参加项目评审活动的人员组成、评审人员的行为等。
        第七条 允许进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人员: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采购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三)采购人代表;
        (四)市采购办现场监督人员;
        (五)审计、监察、部门需要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
        (六)接受评标委员会(小组)询标的投标人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干预和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现场工作职责:
        (一)根据评审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或经市采购办特邀产生的名单,组成评审委员会(小组),经评委商定确定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主任或组长);
        (二)宣布评标纪律,介绍采购文件发售及应标、开标等情况;
        (三)协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执行评审程序,有序组织评审;
        (四)为评审委员会(小组)提供必要的评审场地、设备和工作表单;
        (五)做好评审现场全程的录音录像工作,并作为采购档案保管备查;
        (六)负责对评审人员分值的核对和统计工作,对评分、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
        (七)与采购人代表一起,就评审人员对采购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说明和解释;
        (八)对各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表现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
        采购机构人员不得越位行使评审人员的权利,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及可能影响评委工作的言论;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小组)及人员工作职责:
        (一)评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评审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评审;
        (二)准时参加评审,不迟到早退,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管理;
        (三)进入评标区域后,主动寄存通讯工具,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监管部门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
        (四)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过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的、接受过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针对本项目采购内容咨询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
        (五)未经授权,不得透露评审过程及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情况;
        (六)评审人员应尊重采购人代表、尊重投标人代表,服从采购机构和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互相尊重,不得以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人员,不得随意发布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
        (七)评审活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评审结果的产生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位评审人员必须在最终评审意见书上签名确认,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并在评审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被视为认同;不过半数的不同意见不改变评审结果;
        (八)经全体评审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名确认的评审意见书是评审委员会(小组)向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推荐中标人的唯一依据,应于评审结果产生的当天送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
        (一)采购人代表作为采购人单位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全权代表,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公平公正,服从采购机构的现场管理,尊重投标人和评审人员,执行评审结果;
        (二)一个采购项目或一次评审活动,采购人只能派代表一名,可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成员,但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人;
        (三)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可以介绍解释采购文件中的需求、技术参数等有关事项,不得发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言论或带有倾向性的言辞;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未经授权,不得透露评审过程及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投标人行为规范:
        (一)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二)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资格;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四)不得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
        (五)不得向参与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如实回答评审委员会(小组)提出的询标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一)规范指导评标程序;
        (二)依法监督评标活动;
        (三)公正维护各方权益;
        (四)正确解释法规政策;
        (五)慎重处理疑难问题;
        (六)认真考核专家表现;
        (七)坚决制止违规行为;
        (八)严格保守评审秘密;
        (九)完整收存评审档案;
        (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检查采购方式是否与市采购办核定的一致;
        (二)复核开标情况;
        (三)复核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四)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对评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
        (五)审核和确认评委打分情况和项目评审意见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市采购办和其他监管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或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监管。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管。市采购办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监管或通过审查评审资料(包括录制的评审现场音像资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执行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前报送市采购办,其中开、评标日程安排及评标规则,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当日送市采购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评审场所实施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场提出质询,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在征得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同意后,可视情况采取要求评审委员会(小组)暂停工作等措施。对质询、暂停评标等情况,监督管理人员在签署评审意见书时应记载具体情况。
         
        第五章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按照市采购办预算执行书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当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调整采购方式的,应根据项目采购活动组织情况,从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中选择一种,报经市采购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除用户单位代表以外的评委均须在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44号窗口)中随机抽取产生。因项目特殊需要,或专家库中尚无此类项目评审专家的,可向市采购办申请采取特别邀请的方法。
        第十八条 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管理要求:
        (一)提交评审的投标文件必须经过公开开标。
        (二)评标时,应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包括:
        1、资格检查。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条件。
        2、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在质量、报价、供货期、服务等方面对采购需求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方案是否完整、可靠、有效进行审查。
        3、对投标供应商数量的审核。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采购机构应及时报告市采购办重新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小组)应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对报价的审核。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视该投标人未作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评审委员会(小组)全体成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独立评判打分,经采购机构当场统计后,按各投标人最终评审得分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意见书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对邀请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
        (一)采购机构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对受邀请投标人的条件要求,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名单位,一般都应授予投标邀请书。如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应召集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名单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三家(含)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报名单位不足三家的,应在结束报名的次日,报市采购办申请延长报名期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对竞争性谈判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
        (一)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逐家与应标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根据情况确定,所有应标供应商都应参加每个轮次的谈判;
        (三)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须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者从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不得透露应标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询价采购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机构、采购人(委托采购单位)或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三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一人。采购人经批准自行进行询价采购的,也须成立三人(含)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并接受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询价小组必须集体工作,并作全程书面记录。
        (二)通过互联网公布询价信息。具体包括采购需求和对供应商的要求,因采购需求涉及保密的项目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含)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从网上下载询价函,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报价函,报价收受后不得更改、撤销。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询价截止日当天,由询价小组集中拆封报价单,以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果通过发布询价信息的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机构、采购人(委托采购单位)或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两人。采购人经批准自行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也须成立三人(含)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并接受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谈判小组必须集体工作,并作全程书面记录。
        (二)谈判小组应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质量要求、价格、服务内容等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报经市采购办批准后履行合同。
        (三)采购预算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的集中采购项目,市采购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现场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并拒不改正的,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