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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3-00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3〕6号 | 公开日期: | 2023-01-31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23-0001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发挥促进就业创业作用
(一)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的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的LPR的,按贷款利率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 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用工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
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此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各区、县(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相应保障。
补贴期限不超过上岗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当月不得同时享受此项政策。
2023年1月31日前已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至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其中,2018年12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至退出公益性岗位;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四)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杭州市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自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享受政策,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学历升级后再次被其他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的,招用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对已按原规定放弃享受该补贴的,不予受理。
(五)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该补贴与大学生创业政策中经营场所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依法在杭州市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人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该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激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活力
(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每年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贴,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八)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企业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领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50%的社保补贴。最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9:1承担。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5年内和2015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十一)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满6个月,在杭缴纳社会保险,并担任所创办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十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在杭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杭缴纳社会保险,租赁创业用房满12个月(不包括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且营业证照住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农民工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后,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期限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首月起6个月。
(十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
2023年1月31日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已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或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带动就业3人(不含补贴对象)以上,且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带动就业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十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十七)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对象
(1)杭州市生源: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杭州市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台港澳地区生源可参照杭州市生源。
(2)非杭州市生源: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本市外已建立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高校的浙江省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
(3)16--24岁的在杭登记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补贴项目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规定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可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申领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其中见习基地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50元/人·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3)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可申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4)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学员的,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3.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八)就业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原政策标准申请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至期满为止。
(十九)创业见习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创业见习基地可按原政策标准申请创业见习补贴中的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见习孵化补助至期满为止。
(二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及长三角区域内双一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长三角省属重点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对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
(二十一)临时生活补贴。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杭州市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杭州市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2.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杭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可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申领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此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三、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服务成效
(二十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奖补。
1.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不高于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受托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
受托担保机构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按不高于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小微企业通过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产生的担保机构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3.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年度目标任务奖补
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下达其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辖区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按[该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计算各经办机构奖补。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贴息享受期未满的借款人可向其他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未结清的贷款由原银行延续服务至贷款结清。其他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取消其财政奖补资格。
(二十三)一类贷款代偿。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一类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在执行文书生效后,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代偿30%、50%、20%(含贷款期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等代偿比例由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创业担保基金无需代偿。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约定三方代偿比例。
(二十四)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
经认定的杭州市创业陪跑空间,平均每月入驻重点人群创办经营实体数10家(含)以上不足20家的,可申领5万元/年的主办方补贴;20家(含)以上的,可申领10万元/年的主办方补贴。
(二十五)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余缺调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在杭州市企业实现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推荐就业等服务,使其在杭州市企业实现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六)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奖补。
杭州市的社区(行政村)被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文认定为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行政村)的可申请一次性2万元/个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奖补。
四、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
(二十七)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
用人(用工)单位招用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用人(用工)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及等级,可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二十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技能人才的,可按职工学徒、实习学徒(学生学徒,下同)不同,分别享受培训补贴。职工学徒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习学徒可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000元给予企业补贴。
职工学徒需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为本单位技能岗位职工。职工学徒完成规定课程,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学徒制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学徒制补贴标准的80%支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学徒制补贴标准的100%支付。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实习学徒需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且为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实习学徒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确定,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实习学徒培训期限为1年。
五、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二十九)切实提高职业培训有效性。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市场紧缺程度开展技能培训评价工作。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杭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落实准入、监管、考核、退出机制。探索“互联网+”培训新形态,实现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融合。
(三十)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下同)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的同时,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杭州市就业创业(就业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创业的需工商注册登记且本人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杭州市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即可予以补贴。该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资助同时享受。
(三十一)赛前训练补贴。
在市、区(县、市)两级职业技能竞赛中,组织单位可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及等级享受一次赛前训练补贴,其中五级、四级每人500元,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上每人800元,由牵头主办单位或委托一家承办(协办)单位作为竞赛组织单位申报。
(三十二)项目制培训补贴。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含安全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下同)。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培训内容,拟定补贴标准,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负责劳动者基本信息审核及培训过程监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50元。
培训合格证书项目。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市场需要设立培训补贴项目,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负责劳动者基本信息审核及培训过程监管。原则上,已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不可以开展合格证书项目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最高不超过20天。
(三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GYB、SYB、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200元、8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大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SYB、网络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州市就业创业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800元、2000元、16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SYB和“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不可重复享受。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杭州市户籍的大学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享受补贴。
六、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
(三十四)高技能人才资助。
用人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取得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分别按每人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取得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分别按每人500元、600元、7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培养人员不包括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杭州市就业创业,给予每人2000元资助。其中,杭州市户籍的大学生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即可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000元/人的资助。
(三十五)职业技能竞赛资助。
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000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参照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奖励标准,按1:1的配比给予资助。
(三十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对相关培训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三十七)创业导师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与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每名重点人群创业者(或每个重点人群创业团队)2000元的标准申领综合性补贴,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指导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户并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申领8000元的补贴;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职业指导等服务,可按线上每次300元、线下每次1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
(三十八)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深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技能大师工作室梯次建设体系。对新认定(指首次申报)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给予专项服务补贴1000元/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根据领衔人从事职业(工种)情况,参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
(三十九)实训基地分基地公共实训资助。
实训基地分基地对杭州市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包含分基地所在的院校或企业)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实训服务,可按参加技能实训或技能竞赛人数及天次,享受实训资助,其中技能实训按每人每天50元予以资助,技能竞赛按每人每天100元予以资助。
(四十)健全和完善各类补贴政策。
逐步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待遇挂钩。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品牌建设,各地可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助。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综合考虑国家、省文件精神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职业(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紧缺程度,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各类人员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等级补贴的不得享受低等级补贴;同一证书用人(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已享受补贴的,个人不再享受补贴。
七、其他
(四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与区、县(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十二)本通知中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我市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风险防控,突出资金使用绩效导向,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资金的绩效管理。
(四十三)优化公共就业服务资源配置,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受理下沉至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打造“15分钟办事圈”。申领时为就业人员的,由申领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址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申领时为失业人员的,由失业前最后一次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址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
(四十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补贴受理审核,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不予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不断优化措施提升各级经办水平,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对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实施街道(乡镇)、城区层级式初复审的补贴项目,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培训辅导、疑点抽查、内控稽核,发现问题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落实整改。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同时,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并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四十五)《关于进一步落实复工企业用工保障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32号)第三大点第一款“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疫情解除后申请时间可相应顺延”不再执行。根据《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停止受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
(四十六)各区、县(市)按现行政策承担相应经费。如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不满足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无法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需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除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市本级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1:1承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四十七)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0号);
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1号);
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0号);
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1号);
5.《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2号);
6.《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4号);
7.《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
8.《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创业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6号);
9.《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7号);
10.《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创业政策配套调整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355号);
11.《关于公布〈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16版)〉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356号);
12.《关于调整〈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16版)〉有关职业(工种)的通知》(杭人社发〔2017〕291号);
1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6号);
1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7号);
15.《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9〕62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