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bphgs.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本机关网站(网址:http://gzw.hbphgs.com/)上查阅或下载;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杭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9760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0571-85255849
传真:0571-85255858
邮箱:gzw@hz.gov.cn(仅作为咨询使用)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杭州市国资委的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应急管理、公告公示、工作动态、依法行政、年度报告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指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杭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介绍
(2)规划计划
(3)财政预决算
(4)人事信息
(5)公告公示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具体信息范围可参见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当前市国资委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机构介绍、规划信息、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公告公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四)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gzw.hbphgs.com/。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香积寺路3号)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杭州政报》及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
(五)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杭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杭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可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子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地址: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五)申请的答复。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