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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201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对加强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为了与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适应,同时落实市委关于研究探索强化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要求,结合我市国资国企实际,在广泛征求市属国有企业、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市监委等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七章五十二条,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一是明确追责范围。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49种责任追究情形。二是明确损失标准。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资产损失的绝对值和占合并净资产比率两个判断维度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的划分标准。三是明确三类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四是明确追责方式。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容错免责工作要求,结合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五是明确追责程序。清晰界定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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