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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资金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2-09-19 17:27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浙江星晟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4日我局收到信访投诉,反映你公司在明旭晶晖里7幢、9幢、10幢建设过程中,存在部分监管账户资金未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情况。2022 年7月13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公司在明旭晶晖里7幢、9幢、10幢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函》二份、你公司提供的《明旭晶晖里项目资金说明》一份、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所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涉及预售资金监管账号331001*********6113的《浙商银行结算账户电子明细账页》19页与《客户电子回单(借)》10页等证据为凭。

        2022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罚告字〔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表示不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数额较大,并产生很大社会影响,故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账号:3300161622705300028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 9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