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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22〕26号
投诉人: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国家创新产业园悦动新门西15号楼
被投诉人1:浙大城市学院
地址:杭州市湖州街51号
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求是招标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7号浙江科贸大楼东侧2-3层
投诉人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对浙大城市学院热机械疲劳试验机、小载荷疲劳试验机采购项目(编号:QSZB-Z(H)-E22345(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8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口头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为由回复质疑不成立,且仅对部分扣分项予以说明,扣分理由牵强。
事实依据:对于技术扣分项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通常为制造商彩页,用以证明制造商能力,而制造商彩页中通常对每一类设备进行概述,但不会对每一种具体规格全部列出,具体尺寸规格和配置需根据 具体要求配置,而采购人/代理机构以此为由扣分,我公司无法认同,更多其他扣分情况未予说明,详见附件(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投诉请求
望贵单位对此质疑事项予以公平公正处理,还政府采购于公平公正!
二、被投诉人1浙大城市学院申辩
(一)本项目是由我单位委托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浙大城市学院主页上发布招标报名公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1日下午14:00,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了本次开标评审会,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求是招标会议室4,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在线投标、开标。评审专家通过向财政监管部门申请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 1人,分别是浙江工业大学周一飞(组长),杭州医学院覃江凤,中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黄会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王三优,用户单位代表为浙大城市学院李文凯。本项目我单位前期已出具授权意见书,派代表参与现场评审,并委托本项目评审。
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确认事项。
(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在关于业绩分得分和技术得分的不认同,我单位在2022年11月3日收悉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后,先电话联系告知其投标文件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原因及具体事项,并与投诉人多次沟通了其质疑事项中的相关扣分概况。我单位于2022年11月8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对相关质疑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经核查后,原评审委员会专家一致认为在评审过程中,对关于业绩和技术评分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本次评审无误。
三、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辩
我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收悉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后,于2022年11月8日邀请原评标委员会现场进行协助答复,并提供协助答复报告(见附件,略)。我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答复投诉人的质疑,并对质疑内容作了详细明确的答复,对投诉人的主要扣分内容进行了说明。客观分扣分总计为7分,包括:商务技术客观扣分3分,技术分客观分扣分4分。
(一)关于业绩分得分
投诉人在本项目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11页至第22页中提供的六份业绩合同均为“沃特拜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所有,非投标人“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所有,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合同业绩……”。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业绩分0分。
投诉人与沃特拜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诉人为独立法人,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本公司”所有的业绩合同。
(二)关于技术分得分
扣分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1、“2.1.6载荷框架立柱间距不小于530mm”
2、“2.2.5 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
根据招标文件关于“其他技术指标要求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表)的要求“‘采购需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此表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技术指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上述技术指标提供“投标产品设备彩页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显示“2.1.6 载荷框架立柱间距不小于530mm”、“2.2.5 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两项内容,评标委员会针对该两项技术响应做负偏离认定。
(三)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表明“不会对每一种具体规格全部列出,具体尺寸规格和配置需根据具体要求配置……”表明其投标文件确实未显示上述两项技术指标。本项目要求提供“投标产品设备彩页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并不仅限于“制造商彩页”,但投诉人未就上述两项技术指标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同时也说明投诉人已知晓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两项参数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申辩。
五、本机关查明
(一)浙大城市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热机械疲劳试验机、小载荷疲劳试验机项目(编号:QSZB-Z(H)-E22345(GK)),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2年10月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10月31日14:00:00开标,共有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厚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易焱淼科技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于11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布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我方商务技术评分比第一名低出10.66分。事实依据:我方投标报价低于中标候选人第一名624.68万元约98万元,约为总价的18.6%;我方所有商务技术条款全部响应招标要求,对照评标标准各项技术评分内容,除了质保期未延长而没有获得2分加分外,其他条款全都逐条响应,且技术上诸多优于项,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我方商务技术评分理应只低于商务技术总分2分,但结果我方低于总分13.96分,比第一名则低出10.66分,让人无法理解。我方认为该评分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极为人为主观,为维护自身利益,我方有权了解事实真相,要求列明商务技术评分结果对应的每一项目扣分内容分依据以及和中标候选人对应的分值差异究竟在哪里,评分依据又是什么。多年来,在我方参与的所有浙江省公开招投标项目中,都基本会与中标候选人“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一同竞标,但无一例外都是他们中标,无论我方价格低出对方多少,哪怕超过30%,也无论我方的商务技术方案多么优于招标要求,无一例外都是这家公司中标,我方基本都是比他们低一些(如下,加上价格评分后低5.9分)而成为第二名.…其余二家则与我们二家拉开很大的分值差异(根本不像要来争取中标的!如同这次一样。而每次都是如此相似让人难免不解,甚至不可思议。我方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十余年来也有几百家典型用户的积累,对每次无论给出采购方极大诚意都无法超越的结果也甚感绝望。
(三)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1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于2022年11月8日出具了书面《协助答复报告》并签字,具体答复意见为:1、贵司提供的业绩合同非投标人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本法人)所有,故评标委员会认定贵司业绩分为0。2、经核查,贵公司对于“序号1热机械疲劳试验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2.1.6……载荷框架立柱间距不小于530mm;2.2.5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两项内容未能提供对应的技术指标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关于“其他技术指标要求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表)的要求“‘采购需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此表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技术指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贵公司的技术指标存在上述两项“负偏离”,评审时已做出了相应的扣分处理。
(四)投诉人于2022年11月9日,针对质疑答复,进行了回复,具体为:1、关于“2.1.6……载荷框架立柱问距 不小于 530mm;2.2.5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不同试验应用所需的试验空间尺寸和伺服阀配套数量各不相同,无任何制造商会在宣传彩页中对所有数据逐一列出,如果列出反倒是虚假应标和不合理的,因为这些数据是无穷尽的--空间大小根据每个用户不同要求采用不同大小,伺服阀的配置更是不同流量的几十种伺服阀任意组合,假如在彩页中列出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并且,我公司投标文件第 173 页制造商彩页中载明“试验空间依据客户要求定制”,制造商彩页作为制造商能力证明材料,即可证明我公司投标设备可满足不同用户不同空间规格尺寸要求;更何况,标书在详细配置清单和分项报价表、货物一览表、技术偏离表都明确了该尺寸为净间距 650mm,按照招标要求标准,立柱中心点间距750mm,远大于要求的530mm;同样,投标文件第 172 页制造商彩页载明“各通道载荷、扭矩均配备伺服阀及阀板”,这就意味着拉扭复合试验机至少配备有两套伺服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更何况,标书在详细配置清单和分项报价表、货物一览表、技术偏离表都明确了伺服阀数量2套,配置也是优于招标要求。因此,此项扣分依据是根本不成立的,贵方的答复是站不住脚的。2、关于“业绩合同”,我公司作为制造商在中国设立的控股公司,制造商在中国的业绩视同我公司业绩。“业绩合同”要求的根本目的是验证制造商具备同类产品制造能力,而投标商仅是商务代理商,负责垫资,走合同流程,保障设备到货,要求投标代理商具备“业绩合同”是背离目的的不合理要求,但我方是制造商的外商控股公司,理应提供制造商的“业绩合同”。因此对贵方的回复不能认同。
(五)沃特拜试验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6.04,报价得分30,总得分86.04,排序第二。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6.7,报价得分25.31,总得分92.01,排序第一。
(六)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商务分(5分) | |||
2 | 业绩: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合同业绩(以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为准):每提供1份合同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 3 | |
技术分(65分) | |||
3 | 商务要求及技术响应程度: 不符合(负偏离)商务及技术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 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商务及技术条款要求的该项得满分; 商务及技术条款低于招标文件明确的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 负偏离24项及以上的投标无效。 | 48 |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评分项“业绩”的评审打分为0分;就评分项“商务要求及技术响应程度”的评审打分为44分。
(七)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
1 | 热机械疲劳试验机 (允许进口) ★(核心产品) | 1 | 套 | 1.设备名称:热机械疲劳试验机 2.热机械疲劳试验机主要技术要求: 2.1载荷框架 2.1.6载荷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足够的试验空间,从载荷传感器下沿至作动缸活塞杆上沿(不包括对中环)之间,最大垂直工作空间不小于1150mm。载荷框架立柱间距不小于530mm。 2.2液压伺服系统 2.2.5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直线作动器上安装的伺服阀流量不低于37L/min。扭转作动器上安装的伺服阀流量不低于19L/min。为保证高频响应的动态性能及良好的兼容性。 |
其他技术指标要求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一、“采购需求”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此表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技术指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二、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支持材料与采购需求偏离表响应不一致,以产品技术支持材料为准,下表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以表中要求的证明材料为准。
序号 | 设备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验证指标(每项为一指标项) |
1 | 热机械疲劳试验机 | 投标产品设备彩页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2.1.6载荷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足够的试验空间,从载荷传感器下沿至作动缸活塞杆上沿(不包括对中环)之间。 验证指标: 最大垂直工作空间不小于1150mm。载荷框架立柱间距不小于530mm。 |
2.2液压伺服系统 2.2.5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 验证指标: 直线作动器上安装的伺服阀流量不低于37L/min。 扭转作动器上安装的伺服阀流量不低于19L/min。 |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1)对2.1.6响应情况为:2.1.6 载荷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足够的试验空间,从载荷传感器下沿至作动缸活塞杆上沿(不包括对中环)之间,最大垂直工作空间 1400mm。载荷框架立柱净间距 650mm;正偏离,试验空间更大,可满足更多扩展应用需求;(2)对2.2.5响应情况为:2.2.5 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 2 个,直线作动器上安装的伺服阀流量 38L/min。扭转作动器上安装的伺服阀流量 38L/min。为保证高频响应的动态性能及良好的兼容性。正偏离,提供更高动态响 应流量;可满足 试验加载频率范 围更广,满足更多应用。
对上述响应情况,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设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以验证指标。投标文件(P173)产品设备彩页载明“试验空间:载荷传感器下沿至作缸活塞杆上沿(不包括对中环)最大垂直空间-100kN设备至少1400mm;25kN以下设备至少1000mm,具体依客户要求定制”;投标文件(P172)产品设备彩页载明“自主品牌高性能伺服阀和阀板直接安装在作动器上,实现最高动态响应和精确控制,额定流量19、38L/min等可选,各通道载荷、扭矩均需配备伺服阀及阀板”。
(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沃特拜试验设备公司(walter+bai ag)的相关合同。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出具了《关于热机械疲劳试验机、小载荷疲劳试验机采购项目投诉协助答复报告》,其中包括:1.原评审委员会认为“补充的《情况说明》证明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审现场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并未包含《情况说明》的材料内容,因此对该两项技术要求做负偏离认定无误。2.采购人代表主观分评分偏离平均分超30%,但其进行了说明,原评审委员会对其打分情况及说明进行复核,一致认为打分合理。
(十一)各供应商技术商务资信汇总得分与评审委员会成员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汇总一致,评审委员会成员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内合计数与各细项得分加总一致,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未存在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畸高、畸低的情形。
六、本机关认为
评审因素“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合同业绩(以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为准): 每提供1份合同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沃特拜试验设备公司,而非其自身的合同,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采购需求“2.1.6载荷框架立柱间距不小于530mm”“2.2.5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2个”,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载荷框架立柱净间距 650mm”“配备高性能动态伺服阀 2 个”,提供了证明材料“产品设备彩页”。虽然该产品设备彩页中表述不明确,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商务技术偏离表明确响应、产品设备彩页与响应情况也不矛盾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径行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确属不当。且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的《情况说明》、《关于热机械疲劳试验机、小载荷疲劳试验机采购项目投诉协助答复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投标产品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投诉人就评分项“商务要求及技术响应程度”的评审得分(44分),可能调增4分,其总评审得分也可能相应调增。
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同时公开。除上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我方商务技术评分理应只低于商务技术总分2分”“我方认为该评分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极为人为主观”,但未明确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其就具体某一项或者数项评审因素的评审打分存在不当,且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未存在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畸高、畸低情形,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审打分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92.01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总得分为86.04分、排序第二。若本项目投诉人总得分调增4分后,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仍排序第一,不改变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口头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为由回复质疑不成立,且仅对部分扣分项予以说明,扣分理由牵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大城市学院热机械疲劳试验机、小载荷疲劳试验机采购项目(编号:QSZB-Z(H)-E22345(GK))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