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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22〕15号
当事人:杭州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进;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1-88395850;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天堂E谷3幢4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98458079。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参加了杭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办公设备软硬件维护及视频会议导播服务项目(编号:HZZFCG-2022-061,以下简称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交了投标文件。2022年6月15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定“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及软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要求提供所有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原件扫描件”,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造的(你单位2022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伪造的(范凯、李红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项目于2022年7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废标”,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你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5月参保证明复印件;2.范凯的《调查询问笔录》;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函》及你单位的2022年5月的参保证明原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的《关于范凯和李红阳资格证书真实性的复函》;5.该项目招标文件;6.你单位的投标文件;7.浙江政府采购网相关截图;8.该项目的预算执行书(杭政采分-2022-00706号)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2年9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听证。你单位提供了采购文件注明的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鉴于调查处理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1180000元的7‰的罚款,计8260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圆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杭州市本级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