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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浙大城市学院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2-10-25 10:14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2〕20号


        投诉人:乐跑体育互联网(武汉)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第01幢18层1号

        被投诉人1:浙大城市学院

        地址:杭州市湖州街50号

        被投诉人2: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通信科技园启迪楼2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8号中国电信浙江创新园西区A3-3

        投诉人乐跑体育互联网(武汉)有限公司认为浙大城市学院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编号:ZJWSBJ-ZDCY-202239G)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乐跑体育互联网(武汉)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一: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不严谨。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过于草率,开标过程中评审认为其报价合理,恶意拉低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评分得分基数,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把扰乱市场的公司做无效投标处理,我公司质疑后也没有对其做出处罚。                                        

        法律依据: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采购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清单无中标产品无分项报价明细;无品牌、无型号,无生产制造商,预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投标是很严肃的事情,报价一览表清单招标文件中是有专门格式要求,本项目采购包含硬件、软件,其中软件系统及移动端APP共10套系统分项;硬件部分共6项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报价清单更有要求格式,预中标单位(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笼统的写了一行,其他15项没有体现(后附件)更没有品牌、型号、制造商。

        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附: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截图)

        (二)投诉请求

        我公司认为本次开标过程不严谨,预中标单位公示报价清单没有品牌型号,严重漏项。诉求:废除采购结果,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被投诉人1浙大城市学院未进行申辩

        三、被投诉人2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1、《投诉书》投诉事项1兹答复如下:本项目在评审时,评审小组专家已要求投标单位“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投标报价做出澄清,评审小组专家对于澄清内容进行审核后认定投标报价有效。在本项目收到质疑函后,原评审小组专家对于投标单位“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支撑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原评审小组专家认为其投标报价的证明材料难以支撑本项目的货物质量保障以及后期的履约执行质量,最终认定“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无效。但因“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废标后,本项目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还是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和《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3号)“第八十二条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故本项目中标结果保持不变。

        2、《投诉书》投诉事项2兹答复如下:我司已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浙大城市学院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更正公告”补充发布中标单位“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报价明细,报价明细中包括货物明细、品牌、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申辩

        五、本机关查明

        (一)被投诉人1浙大城市学院采购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WSBJ-ZDCY-202239G】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浙大城市学院所托,于2022年7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8月10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就本项目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本次项目我公司权益受到损害,针对本次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预算2000000元,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85000元,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审此报价符合有效,我公司权益严重受到损害;质疑事项2: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清单无中标产品无品牌、无型号,信息不公开,投标结果得不到有效监督。

        (三)被投诉人2做出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具体为:1、《质疑函》质疑事项1兹答复如下:经核实,本项目各单位投标报价为“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185000元,“浙江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980000元,“乐跑体育互联网(武汉)有限公司”1550000元,“北京知行灵动科技有限公司”1589300元,“杭州焱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990000元。同时,我公司联系“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其协助补充投标报价的支撑证明材料,我司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支撑证明材料。我司于2022年8月25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对于“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有效性进行复核。原评审小组专家经复核投标单位“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及其提供的投标报价支撑证明材料,认为其投标报价的证明材料难以支撑本项目的货物质量保障以及后期的履约执行质量,最终认定“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无效。2、《质疑函》质疑事项2兹答复如下:本次招标项目为系统定制开发服务类项目,我司已按照政采云结果公告模板公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以及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包括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同时我司在结果公告附件也公布了中标单位的整体服务价格。故我司的结果公告公布信息不存在内容缺少的问题。

        (四)投标文件第四部分中的评标程序3.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及政采云平台记录显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对18.5万的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澄清函》,《澄清函》载明“为了开拓市场,本次投标我司以最优惠的价格参与。本项目属于软件开发类项目,软件系统接近成熟,不需要投入太多的开发成本,另涉及的硬件设备,为我司仓库库存设备,成本比较低,最终我司以185000元的价格参与本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现场确认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有效。评审报告载明“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说明情况 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 问:您好,您的投标报价18.5万元,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价格,请说明情况,并承诺可以以这个价格满足采购的这整体平台开发及硬件供货服务,保障后期的售后服务承诺。答:已澄清。”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六)在质疑答复阶段,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即联系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补充投标报价的支撑证明材料,在收到材料后组织原评审小组专家对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有效性进行复核,出具《报价有效性复核》:原评审小组专家经复核投标单位“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以及其提供的报价支撑证明材料,认为其证明材料难以支撑本项目的货物质量保障以及后期的履约执行质量。最终,根据原评审小组专家复核认定结果,投标单位“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无效。投诉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调查询问,原评审小组专家坚持上述意见。

        (七)对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后,本项目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仍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标结果保持不变。

        (八)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载明了“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系统配套的硬件的技术和数量要求,包括引体向上智能测评系统1套、仰卧起坐智能测试系统1套、立定跳远智能测评系统1套、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3套、人脸捕捉摄像头8个,手环1000个。中标单位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对以上软硬件的技术和数量要求作出了无偏离响应,明确引体向上智能测评系统为GC-YT200、仰卧起坐智能测试系统为GC-YW200、立定跳远智能测评系统为GC-TY200、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为正元智慧YT325、人脸捕捉摄像头为海康威视DS-2CD3T86FWDV3-I3S、智能手环为M6 Smart Bracelet;在报价表中载明采购标的名称“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数量“1”、单价“1980000元”、总价“1980000元”,质保要求(年限)“三年”。

        (九)招标文件报价文件部分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质保要求(年限)

        1








        2































        投标报价(小写)


        投标报价(大写)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以上表格要求细分项目及报价,在“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一栏中,货物类项目填写规格型号,服务类项目填写具体服务。

        4、特别提示:采购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予以公示。

        5、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2022年8月10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浙大城市学院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其中对主要标的信息进行了公告: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

        1

        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

        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实施完成,实施完成后30天试运行期,试运行结束后15天内完成验收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实施完成,实施完成后30天试运行期,试运行结束后15天内完成验收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时,是否要求该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8.5万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未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要求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证明材料认定其报价“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对杭州雅海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评标委员会在不同程序环节,作出不同处理、认定,且未进行合理解释,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被投诉人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投标报价的证明材料难以支撑本项目的货物质量保障以及后期的履约执行质量”“投标报价无效”,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没有对其做出处罚”,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不严谨”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为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未列明具体报价标的名称,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仅对采购标的“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价,无明显不当。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其商务技术文件中明确了引体向上智能测评系统等六个系统配套硬件的规格型号。故,对投诉人主张“预中标单位(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笼统的写了一行”“其他15项没有体现(后附件)更没有品牌、型号、制造商”,不予支持。另,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8月10日)已对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的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进行公告,无明显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采购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清单无中标产品无分项报价明细;无品牌、无型号,无生产制造商,预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三无’产品”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大城市学院体育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编号:ZJWSBJ-ZDCY-202239G】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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