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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9559/2021-082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教〔2021〕44号 公开日期: 2021-12-0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21-082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教〔2021〕44号
        公开日期: 2021-12-0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3 12:19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有关部门,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杭州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从2022年起,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26日


        杭州市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市属高校接收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普通高等本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等,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收入,是指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事业发展的实际到账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不包括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条件。

        第四条 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按照“总量控制、逐年核定、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用于对接收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进行资金配比。

        第五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高校配比资金的申请,汇总并审核各高校上报材料,对配比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审核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开展部门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结合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确定年度配比资金规模,将配比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指导并加强绩效管理,对配比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捐赠资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将配比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使用,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绩效自评;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三)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必须一致。

        第十条 高校根据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接收的社会捐赠情况,在7月30日前,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市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时段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高校《申请书》以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制《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汇总表》),在当年8月30日前连同《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配比资金的安排、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财政配比资金规模,将配比资金纳入市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的管理,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支出。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第十四条 高校要制定本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市教育局。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管理,自觉接受教育、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对配比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审核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开展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指导并加强对配比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配比资金政策到期后,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配比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估,根据周期综合评估结果,市财政局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docx

        附件2: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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