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市建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工作日);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4109,0571-85254115,0571-85254117;
传真:0571-85254119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按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民生实事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具体信息可参见杭州建设网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或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cxjw.hbphgs.com)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查阅。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杭州市档案馆、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号2楼207查阅大厅,联系电话: 0571-85359049,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H楼1楼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571-87008295,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5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联系电话:0571-86535024,查阅时间:上午9:00--16:30 (除周一闭馆日外)。
本机关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杭州建设”微信公众号、“杭州建设”微博及有关报刊、电视、广播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部门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受理向市建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市建委办公室。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办公时间:
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工作日);
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4109,0571-85254115,0571-85254117;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由于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的固有缺陷,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暂停不可完全避免,不能保证所有网上申请100%成功提交及办理。若在网上申请时遇到意外,请您致电85254221。谢谢您的支持、配合和理解。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寄送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邮编:310026,联系电话:85254109,传真号码:0571-85254119;咨询邮箱:sjs@hz.gov.cn。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以至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
杭州市档案馆,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号2楼207室。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邮编:310004。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地址: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H楼1楼。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三)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中国杭州”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或本机关网站(http://cxjw.hbphgs.com)的“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3.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 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询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索引号 | 002489444/2020-12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委 | 主题分类 | 2020-12-25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background: white">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市建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工作日);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4109,0571-85254115,0571-85254117;
传真:0571-85254119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按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民生实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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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可参见杭州建设网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或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cxjw.hbphgs.com)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查阅。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杭州市档案馆、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号2楼207查阅大厅,联系电话: 0571-85359049,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H楼1楼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571-87008295,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5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联系电话:0571-86535024,查阅时间:上午9:00--16:30 (除周一闭馆日外)。
本机关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杭州建设”微信公众号、“杭州建设”微博及有关报刊、电视、广播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部门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受理向市建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市建委办公室。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办公时间:
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工作日);
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4109,0571-85254115,0571-85254117;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bphgs.com/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由于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的固有缺陷,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暂停不可完全避免,不能保证所有网上申请100%成功提交及办理。若在网上申请时遇到意外,请您致电85254221。谢谢您的支持、配合和理解。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寄送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邮编:310026,联系电话:85254109,传真号码:0571-85254119;咨询邮箱:sjs@hz.gov.cn。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以至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
杭州市档案馆,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号2楼207室。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邮编:310004。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地址: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H楼1楼。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三)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中国杭州”门户网站(http://www.hbphgs.com)或本机关网站(http://cxjw.hbphgs.com)的“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2.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3.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 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询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索引号 | 002489444/2020-12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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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委 | 主题分类 | 2020-12-25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background: white">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