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1 | ■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9〕48号,浙政令〔2010〕284号 | 中央 |
2 | ■ | 土地闲置费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 | 中央 |
3 | ▲■●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80元/件,停车场项目550元/件 | 财税〔2016〕79号,浙价费〔2018〕145号,杭财综〔2018〕30号,杭发改价格【2022】4号 | 中央 |
4 | ■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委办〔2009〕55号 | 中央 |
5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 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每人150元。 | 浙价费[2002]22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 省级 | |
6 | 矿业权占用费 |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9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2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第二点第(二)款。 | 中央 |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亿元,原则上一次性征收。分期缴纳的具体日期、金额必须在出让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第二点第(一)款。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7]35号)。 | 中央、省级 | |
8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四条、第五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 号) | 中央 |
注:本单第1、2、3、4项依据杭财综〔2020〕16号“《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杭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其中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涉企零收费。杭发改价格【2022】4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