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做地主体:
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实现涉及轨道交通设施的经营性用地收储工作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推进,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收储事宜,经研究,现就涉及轨道交通设施的经营性用地容缺收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中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地块红线范围内含轨道交通设施、预留工程、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和临时设施等经营性地块。地块收储应按照《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执行,具体验收时可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实际情况按本通知意见验收。
二、设施内容。对拟在经营性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的,其具体内容、占地范围(含地下空间)、预留工程、附属设施、建筑退让等情况由市地铁集团提供技术要求、建设参数,并明确后续管理维护事项。地块规划条件需对此情况予以明确。
三、围墙构筑。对于地块内存在轨道交通施工设备、轨道交通附属设施,或仍有轨道交通施工,无法用实心围墙砌筑或与地块红线不能保持一致的,可适当调整围墙封闭范围,局部符合条件的用实心围墙按红线界址点砌筑;其他范围采用市区地铁施工围挡进行封闭。对于围墙(围挡)与地块红线不一致区域,由做地单位督促市地铁集团在地块出让前做好实地测绘定界标识,并在地块出让后配合开展地块红线复核。
四、管线迁移。对于地块内留有轨道交通施工相关的临时管线的,由做地单位和市地铁集团明确临时管线的类型、走向及使用范围(附示意图)和期限。因地块范围内的地上部分建有出入口、风亭等,或地下建有车站等地铁设施,与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的管线需要保留及新建的,原则上应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域内。在相关地块收储时,由做地单位和市地铁集团在收储前告知并提交相关管线资料给土地储备机构。
五、场地平整。对于地块内尚在进行轨道交通施工或搭建临时设施的,由市地铁集团与做地单位签订借地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及期限(附示意图),并出具按期拆除临时设施并完成场地平整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承诺书。如使用期限预计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之后,在地块收储前,市地铁集团提出的使用范围、期限需经市轨道办认可。
六、场地管理。市地铁集团在施工和场地使用期间应做好安全、信访、环保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地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为地块受让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七、本通知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